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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1年12月2日內政部台內中社字第0910077839-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標準及培訓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專業人員遴用訓練及培訓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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