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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101460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
第 20 條
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 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或住居所地之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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