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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6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條文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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