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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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 圍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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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刪除)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11、15、15-1、16-2條條文;除第16-2條條文自105年2月1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