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救助經費
  • 第 36 條
    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中央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籌編補助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本法各項救助業務之定額設算之補助經費時,應限定支出之範 圍及用途。
  • 第 37 條
    (刪除)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