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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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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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人民團體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 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7、25、29、6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