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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35930236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條文
第 35 條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 前項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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