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71 條(刪除)
-
第 72 條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73 條國外華僑商業團體之組織,準用第五章之規定。
-
第 74 條已成立之商業團體,在本法施行後,其組織與本法規定不相符合者,依本 法規定改正之。
-
第 7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
第 76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