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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推展社會福利 事業,增進人民福祉,特訂本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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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儲存左列經費為限: 一、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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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專戶以木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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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專戶設立在臺北市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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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左列規定辦理,經費之運用不受年度預算限制。 一、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依會計程序以代付 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 二、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社會福利基金依預算程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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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應依預算程序列入社會福利基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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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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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管理及運用辦法
制(訂)定日期:
民國 77 年 12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7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77)府法三字第293528號令發布全文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