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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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 等,以保障女性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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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其非屬各業務 主管機關職掌者,以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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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府應設臺北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性別平等、女性政策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性別平等及女性政策。 三、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 五、提供性別平等及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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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刪除)
法規名稱:
臺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54189號令修正發布第3、6、13、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