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扶助措施,各執行機關應視本府財政狀況,積極籌措財源 ,優先辦理。 第 26 條 本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