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附則
  • 第 25 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扶助措施,各執行機關應視本府財政狀況,積極籌措財源 ,優先辦理。
  • 第 26 條
    本府每年應對外公布女性權益保障之執行績效。
  • 第 2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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