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
    本府應設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下: 一 推動制定女性政策、兩性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 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 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 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 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位由副市長 兼任,另一位由市長指派。另置委員十六至二十人。由主任委員依重點工 作遴選各有關機關人員、實務工作者及學者專家擔任。 本會之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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