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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修正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1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44年3月19日總統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
第 18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其本國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 ,並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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