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登記之申請及處理
- 第 五 節 網路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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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1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方式,分為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網路申請 登記項目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之。 前項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 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者;非全程網路申請,係指申請人 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 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者。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除未涉權利義務變動者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 申請外,應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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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2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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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3 條依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提出之文件,於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時,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登記申請書電子文件應以電子簽章方式辦理。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 能以政府資料庫達成查詢或提供者,得免提出外,應為電子文件並完 成電子簽章。但非全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已登記者,除有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外,應提出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 證明書。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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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4 條地政士或律師代理以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並經憑證確認身分者,得免依第 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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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5 條登記機關接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登記機關接收非全程網路 申請案件時,應俟書面文件到所後再辦理收件。 依前項規定收件之網路申請土地登記案件,其審查、補正、駁回等辦理程 序,依第三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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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6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規費,得於登記機關收件前完成網路計費及繳費 或於收件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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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7 條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電子檔案之保存及銷毀,準用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3664號令修正發布第31、35~37、41、47、53、54、65、67、123、126、137、146、155條條文;增訂第70-1~70-7條條文及第三章第五節;並自110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