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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67 年 01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67年1月12日內政部(67)台內地字第779343號令修正發布第28、33、34條條文
第 28 條
聲請書應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及證明人簽名蓋章。
第 33 條
聲請登記人為權利人或義務人之繼承人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第 34 條
登記人因更名登記聲請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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