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8 條
    聲請書應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及證明人簽名蓋章。
  • 第 33 條
    聲請登記人為權利人或義務人之繼承人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 第 34 條
    登記人因更名登記聲請時,應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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