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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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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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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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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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 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 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 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 、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 、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4、47-3、81-2、87條條文;增訂第47-4、47-5、79-1、81-3、81-4條條文;除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21025278號令發布第4、47-3、47-4、79-1、81-2、第81-3條第1項、81-4條條文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6-1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