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84 條
    (刪除)
  • 第 85 條
    本條例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第 86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8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 之一、第三十五條之三、第三十七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六條、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四 十七條及第八十一條之二、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 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十二年一月十日修正之第四條 、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七條之四、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二 、第八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第八十一條之四,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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