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2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實際作道路 、溝渠、河川使用及原作道路、溝渠、河川使用已廢置而尚未完成廢 置程序之公有土地。 二、未登記地:指重劃計畫書核定時,尚未依土地法辦理總登記之土地。 三、工程費用:指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 、廣場、綠地、平面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 料、工程管理費用及應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 四、重劃費用:指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費、地籍整理費及辦理本重 劃區必要之業務費。
  • 第 84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 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 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 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 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 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 地權基金貼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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