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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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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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主管機關為協調推動市地重劃,應遴聘(派)專家學者、重劃區所在 地鄉(鎮、市)長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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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辦法所定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定之長度﹑寬度及深度,以公 尺為單位。 前項單位,應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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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本辦法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 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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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實施重劃期間,由主管機關於重劃計畫書公告確定後三十日內,將重劃區 內土地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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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重劃完成後之土地,由主管機關於重劃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列冊送交該管 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免地價稅或田賦。
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10265162號令修正發布第5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