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
    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認為可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之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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