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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70年3月26日內政部(70)台內地字第1180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第 6 條
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 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認為可依主要計畫辦理重劃之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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