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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1 條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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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1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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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條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 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921號令修正公布第26-1、59條條文;刪除第51-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