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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030058169號函核定增訂第10-1條條文,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0-1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得以電 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但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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