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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570500號令修正公布第10-1條條文
第 10-1 條
本自治條例規定應檢附之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人 得免提出。但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無法以電腦查詢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限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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