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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臺北市政府(110)府地用字第11060181061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條文;並自110年7月23日生效
七、各徵收案補償費之預定發價日及發價地點由地政局排定,並通知各有 關機關。發價時間為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止, 由地政局、市庫代理銀行及稅捐處派員集中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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