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河川區域之核定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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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河川區域境界線之測定、變更及河川圖籍之測繪整理,由工務局分期施測 完成之。 前項河川圖籍其比例尺規定如左: 一 都市地區,五百分之一。 二 異動地區,一千分之一。 三 河川公地內重要建築物,二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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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河川區域境界線測量完竣後,工務局應將河川圖籍報請本府核定,刊登公 報,並將河川區域變更登記表、異動地積計算表及測量原圖等送由地政主 管機關訂定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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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河川區域境界線應視河流實際變更情形勘定之。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河川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8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 09312727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