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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政事務所受理更正登記案件報處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更正登記案件審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原登記申請案件。 (三)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事 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四)前後兩次複丈原圖描繪圖(因測量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五)前後兩次建物測量成果圖(因建物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六)前後兩次積算表(因測量面積計算錯誤辦理更正登記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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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未具備更正登記要件之申請案件,依規定予以駁回。 (二)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注意及於有關部分之全體(如面積更正是否影響相鄰土地 之面積,地號更正是否涉及地號重複等)。 (三)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應以原登記申請案卷為依據。 (四)更正登記案件之審查報告表應一式兩份並詳細填報。 (五)更正登記之原登記案件如係地政機關辦理錯誤者,應視情節輕重,查明責任擬具 議處意見,一併報核。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269490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之附件一、第5條之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