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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更正 登記,能符合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內政部訂頒「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規定,以維 護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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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登記應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但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所逕行辦理之: (一)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 者。 (二)因原測量錯誤純係技術引起者或抄錄錯誤者,所為之標示更正登記。 各所辦理更正登記時,除應依內政部訂頒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辦理外,依本要點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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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正登記應備之文件 (一)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 1.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更正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3.保證書或切結書(有錯誤或遺漏原因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作業疏忽所致者免附 )。 4.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申請人提出)。 5.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6.抵押權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一)(因抵押權登記錯誤或遺漏所為之更正,如 影響次順位抵押權人權益者,應經該次順位抵押權人之同意)。 (二)由各所逕為辦理者: 1.土地建物逕為更正測量登記案件簽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2.原登記申請案件影本。 3.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如涉及建檔前之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之記載 事項,應同時檢附舊登記簿或日據時期登記簿及臺帳影印本)。 4.更正前後土地複丈圖、面積計算表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原測量或抄錄錯誤時檢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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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所辦理更正登記案件須報本局核定者,除檢附第三點第一款所列文件外,並應填具更 正登記案件審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函送本局辦理。 前項審查報告表應詳細填報更正登記原因及具體之審查意見。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6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