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上述資料加註土地登記簿後,如租約有終止、註銷或變更登記時,本府地政處於同意備 查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但由區公所逕為辦理終止、註銷 或變更登記者,其於通知本府地政處時應一併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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