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地籍資料電腦處理之空白權利書狀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權利書狀承印時應於每張預印格式之欄框右下方加印序號,以利管理。 (二)空白權利書狀領用,應設置權利書狀用紙管理簿(格式一),由管理人員負責保 管,並列入移交,且該管理人員不得由領用人員兼任。 (三)輸出權狀人員依需要向管理人員領用空白書狀,並應於前款管理簿內載明書狀用 紙序號及簽章負責。 (四)書狀列印發放應設置權利書狀發放管理簿(格式二),並依項填載簽章。發狀人 員並應依編號排序裝訂成冊。 (五)空白權利書狀應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每天核對權利書狀專用紙張管制清冊及 權利書狀核發清冊並陳核。領用人應每日清點已拆封之空白權利書狀數量。 (六)專櫃宜存放於有防盜警報系統或保全系統之處所中,並應於下班後開啟系統。 (七)每日清點如發現空白權利書狀數量短少時,管理人員除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及主 任外,並應將短少之空白權利書狀號碼列管查考,及通知相關人員加強防範。 (八)其他有關空白權利書狀保存、管理問題或特殊事件,管理人員除立即報告單位主 管及主任外,並應以電話通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 及政風室。 (九)各所發生搶劫、竊盜等案件,應即清點空白權利書狀有無短少。如有短少,應即 向警方報案處理外,並即報告局長及通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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