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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權利書狀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9)北市地登字第1096303119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四、權利書狀應於列印完畢經校對後再行用印,以利管制,不得事先於空白權利書狀上加蓋 事務所印信。但依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五十六點規定大量套印印信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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