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 申請人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應於接獲駁回通知書或同意撤回文件之次 日起五年內為之,但申請撤回者得同時申請退費。登記、測量案件涉 曾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行政救濟期間不得扣除。
  • 十一 申請退還土地標材料費者,應於案件撤回或依法駁回或測量完竣後 三個月內,檢附未使用且未受損之土地界標及第四點之文件,比照 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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