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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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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第一科、第三科、資訊室、人事室、政風室及研考負責人分 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 研考負責人彙整陳報核定後,由人事室統一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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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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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地籍資料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 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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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地籍資料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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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成績等級如下: (一)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總分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甲等。 (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四)總分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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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總成績經評定列優等前二名之地政事務所,第一名記功一次三人、嘉獎二次三人、嘉獎 一次三人,第二名記功一次一人、嘉獎二次二人、嘉獎一次三人,第一名另頒獎牌一面 ,第二名及第三名各頒獎狀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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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總成績經評定為未滿六十分之地政事務所,記過一次三人、申誡二次三人、申誡一次三 人。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0年6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902149220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