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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830686401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四格式;並自即日起施行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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