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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0735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處地籍及測量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 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處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 ,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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