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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各地政事務所之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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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 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 ,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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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科室得就其平時辦理之各類業務查核或考核結果,列入本考核項目予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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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管理、為民服務及風紀等項目 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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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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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核成績排名第一名者,頒發獎牌;第二名及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以資獎勵。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3)北市地籍字第1033113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103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