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為執行本考核事項,由本局地籍及測量科、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資訊室、政風室及秘 書室分別就主管考核項目考評後,於當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年度考核成績送由本 局秘書室彙整陳報核定,並依第六點規定獎勵。
  • 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 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五。 (五)風紀占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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