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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時依地政事務所業務性質分為登記、測量、電腦作業及機房安全管理、為民服務及 風紀等項目實施,考核之細目及評分標準,詳列如附表一至五,各單項成績各以滿分一 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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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成績按下列比率計算之: (一)登記占百分之三十五。 (二)測量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電腦作業管理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為民服務占百分之十。 (五)風紀占百分之五。
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工作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08053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表一~四;並自106年4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