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都市更新會應冠以更新單元之名稱。 非依本辦法所定程序設立者,不得使用都市更新會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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