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甄審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由主辦機關就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業知識 或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主辦機關承辦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建議 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定,均 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主辦機關聘兼之。
-
第 4-1 條機關遴選甄審會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接受請託或關說。 二、接受舉薦自己為委員者。 三、為特定廠商利益而為遴選。 四、遴選不具有與申請案件相關專門知識者。 五、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促字第0990044042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