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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 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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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90261391號令、財政部台財產公字第1093500307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並自109年1月15日施行(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第15條第2項,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改由財政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