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 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 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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