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4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 ,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 國文字為主。
  • 第 5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