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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 ,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 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 國文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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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30號令修正公布第54、57條條文並依中華民國87年11月10日行政院(87)台內字第55411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87年11月1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