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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5470號令修正公布第50條條文
第 50 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 水事業委託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始得供水。 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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