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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4797號令修正發布第95-3條條文
第 十 章之一 行水區、保存區
第 78-1 條
河川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水利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8-2 條
保存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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