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5 條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不包括停車空間、花架及涼亭)須分別設置 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 深度、最小淨寬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公尺) 十 側院寬度(公尺) 十 後院深度(公尺) 二0 後院深度比 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