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5 條
    公園及兒童遊樂場內建築物(不包括停車空間、花架及涼亭)須分別設置 前院、側院及後院,其深度、寬度及深度比不得小於下表規定,且最小淨 深度、最小淨寬度不小於一.五公尺,深度比並比照第十五條之一辦理。

    前院深度(公尺)

    側院寬度(公尺)

    後院深度(公尺)

    二0

    後院深度比

    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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