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申請臨時建築之建築基地,應臨接之道路寬度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申請臨時建築之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臨接寬度至少三點五公尺以上現有巷道連接道路。 二、自行留設寬度至少三點五公尺以上通道連接道路或前款之現有巷道。 但通道長度逾二十公尺者,通道寬度至少五公尺以上。 前項之現有巷道,以本自治條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形成者 為限。
法規名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32007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