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一 章 市區道路照明設計標準
  • 第 99 條
    照度 (Illumination) 標準 市區道路照度標準,應符合左表規定:
    照 度 等 級 標 準 照 度 照度範圍 高速道路 一般道路
    (LUX) (LUX) 鬧 區 郊 區 其 他
    50 70~30 隧道內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20 30~15 隧道出口、 收費站
    10 15~ 7 陸橋下、停車 場、道路沿線 鬧區 隧道內
    5 7~ 3 不適用 不適用 郊區 車站廣場
    2 3~1.5
    1 1.5~0.7 住宅區 公園 其他
    0.5 0.7~0.3
    附註: 一 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LUX或lm/m×m) 。 二 本照度標準表係假定路面反射率為二○% (混凝土路面) 時之需要照 度值,如反射率變為一○% (瀝青路面) 時,照度等級應提高一級。 三 雙向行駛之長隧道出口及單向行駛之長隧道進口應有緩和照明之設置 :由隧道口向內在白晝應由明而暗,在夜間應由暗而明。 四 隧道長度少於五○公尺者不必設置緩和照明,但在夜間隧內最低照度 應符合表中之規定,在白晝隧道內照度應較夜間加倍或三倍設置。 五 在午夜至黎明間交通量顯著減少時為節省電力消耗,可裝置自動減光 照明設備,使燈具個別減半發光,或交錯減半啟亮使用。 六 橋樑、道路或高速道路在接近市區或光亮地段,亦應有緩和照明之設 置。
  • 第 100 條
    明暗均勻度 (Uniformity of Brightness) 及燈柱高度明暗均勻度及燈柱 高度,應符合左表規定:
    道路分類 明暗均勻度 高速道路 一般道路
    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比 大於一比五 大於一比七
    最低照度與最高照度比 大於一比八 大於一比一四
    附註: 一 燈具之間隔及燈柱之高度應妥為安排選定,使明暗均勻度不低於表中 中規定。 二 平均照度低於5LUX (丁級) 以下之次要道路照明不受右表之限制。 三 使用燈柱之照明器具,燈柱有效高度在市區道路不得低於八公尺,在 郊區道路或高速道路不得低於一○公尺。但情形特殊者得酌予降低。
  • 第 101 條
    光色 (Light Color) 光色規定如左: 一 為免與交通信號燈具混淆,市區內道路照明燈具之光色應盡量避免使 用黃色。 二 路燈之光色應盡量使被照射物體之原有色彩自然不變。 三 長隧道內或山區道路之多霧多塵煙地區可採用黃色燈光照明,增加駕 駛者透視力。
  • 第 102 條
    燈具 (Luminaire) 之型式及使用 燈具之形式及使用,應符合左表規定: 燈具型式及眩光規定。
    道 路 分 類 郊區道路 市區道路
    高 速 道 路 交 通 量 多 於 五 ○ ○ 輛 / 小 時 交 通 量 在 一 ○ ○ 五 ○ ○ / 小 時 交 通 量 少 於 一 ○ ○ 輛 / 小 時 幹 線 道 路 主 要 道 路
    眩 光 不 容 許 不 受 限 制 少 許 容 許
    燈 具 型 式 優 先 遮 蔽 型 不 受 限 制 遮 蔽 型 遮半 蔽遮 型蔽 或型
    尚 可 半 遮 蔽 型 不 受 限 制 半 遮 蔽 型 無 遮 蔽 型
    附註: 遮蔽型 (Cut-o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範圍○°-65°半遮蔽型 (Semi Cut-o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度範圍○°- 75°無遮蔽型 (NonCut-O- ff) 燈具,最大光度涵蓋範圍○°- 90°。
  • 第 103 條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tion) 之計算公式: F×N×U E=─────── S×W×D E:平均照度,單位為流明每平方公尺。 F:光源全光束,單位為流明。 N:燈具排列係數,單個排列為N=1,雙側排列為N=2。 U:燈具照明率,由W/H而定,約在○.二-○.四之間。 S:燈具間隔,單位公尺。 W:道路寬度,單位公尺。 D:減光補償率D=1.5-1.7視養護程度而定。 H:燈柱有效高度,單位公尺。 附註: 一 平均照度算得之結果,應符合第九十九條標準照度值之規定。 二 光源全光束及燈具照明率隨所採用不同之燈泡、燈具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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