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二 章 行道樹 (路樹) 裁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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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行道樹種類 一、以落葉與不落葉劃分 (一) 常綠性:榕樹、樟樹、桉樹、銀樺、菩提樹、濕地松、黑松、 羅漢松、竹柏、棕櫚科植物等。 (二) 落葉性:楓樹、槭樹、木棉、榆樹等。 二、以葉片寬窄劃分 (一) 針葉樹:龍柏、南洋杉、柳杉檜柏等。 (二) 闊葉樹:水黃皮、洋紫荊、印度橡膠樹等。 三、以樹冠大小劃分 (一) 大喬木:黃槿、榕樹、茄冬、鳳凰木、合歡等。 (二) 中喬木:樟樹、木棉、亞力山大椰子等。 (三) 小喬木:楊桐、木檞、春不老等。 四、以觀賞部分劃分 (一) 觀葉類:楓樹、欖紅木、芒果、懸崖海棠等。 (二) 觀花類:海紅豆、洋紫荊、合歡、櫻花等。 (三) 觀果類:可可椰子、麵包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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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條行道樹栽植時期 一 落葉樹宜在落葉後至翌春萌芽前栽植。 二 一般常綠樹在十月至翌春四月之間。 三 棕櫚科植物最適宜在三至五月栽植,冬季不宜栽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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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條行道樹栽植方法 一 掘穴宜深且寬,並以適於該樹種之土壤回填。 二 穴底先施腐熟堆肥一至三公尺。 三 栽植之深淺應與原在苗圃時相同。 四 踏實充分灌水。 五 栽植較大樹苗宜在栽植前一年先行斷根。 六 喬木類應加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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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條行道樹之選種 一 適合當地氣候及環境。 二 耐乾耐風且成長快。 三 外觀整齊美麗。 四 能代表本地特色。 五 能耐交通工具所排廢氣污染,且具有抵抗力。 六 根群發育良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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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行道樹栽植位置及間隔 行道樹之栽植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熱,如道路交叉口及彎道內側等不宜設 置,行道樹設於人行道上者,其間距離應不少於六公尺,設於中央分向島 或分道島者,如以遮住對向車輛光線者,宜栽植一公尺左右之灌木類樹種 ,其間距依其功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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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條行道樹高度 行道樹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 行道樹之頂及樹幹枝椏與電力線之最小淨距規定如左:附註: 一 視樹枝之大小及木質堅硬程度由工程司決定,通常徑小質硬者徑距可 較短。 二 凡淨距小於上項規定者,應將行道樹修剪、移植、或遷移電力線。
電力線電壓強度 電力線位於樹頂之上 時與樹頂之淨距 (註一) 電力線位於樹旁時與樹 幹枝椏之淨距 (註二) 110-750伏特 30-100公分 30公分 750-13,300伏特 30-100公分 90公分 13,300-66,000伏特 120-180公分 200公分 66,000伏特以上 360公分 360公分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