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十七 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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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6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交通量分類標準 交通量分類標準,規定如左: 一 極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大於四、五○○輛。 二 重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四、五○○輛。 三 中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一、五○○輛。 四 輕級:平均每日大型車輛數,雙向一五○輛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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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厚度設計路基分類 一 標準路基 不屬以下二至六類者。 二 穩定路基 壓實良好且基礎不曾攪動之舊路;堅固之岩石;級配優良之礫石,其 壓實度空氣含量少於五%,同時在可能遭遇之最高含水量時,CBR 值不低於一○○%。 三 不穩定路基 即易於發生不均勻移動之路基;有機或高塑性土壤,其CBR值低於 二%;在路面下五公尺內有泥炭土之坑窩者。 四 填方路基 高度大於一.二○公尺之填方路基。 五 高水位路基 地下水位可能升至路面下六○公分以內之路基。 六 凍脹現象路基 路基土壤為白堊土或易於發生凍脹現象之其他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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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8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及其厚度 水泥混凝土路面之底層按路基分類參考如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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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9 條有鋼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版厚度及鋼筋用量 有鋼筋之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層厚度及鋼筋用量按交通量及路基分類規定如 左表:表中之混凝土其二十八天久抗壓強度不得底於二八○公斤/平方公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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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0 條水泥混凝土路面之接縫 一 縱向接縫 縱向接縫之間距以不超過四公尺為原則。 雙車道道路之縱縫應設於路面中央,車道數不超過四之多車道路面, 縱縫間須用連結鋼筋連成一體。 四車道以上之路面須設一道或一道以上不用連結鋼筋之自由縱縫。 二 橫向接縫 (一) 縮縫 縮縫之間隔應視當地經驗而定,如無當地經驗,可參考左表規定辦 理: (二) 伸縫 路面鄰接於構造物,如橋樑、鐵路軌道等,須設置伸縫。 路面如係在寒冷氣候下施工,且所用之材料之膨脹係數高者,則每 隔一八○-二五○公尺須設置伸縫一道。 除非路面鄰接其他構造物,或在某種交叉路口處,需要設置伸縫外 ,左列情形之混凝土路面可以不設伸縫: 1 混凝土用料之膨脹性為正常者。 2 建造路面時氣溫為正常者。 3 縮縫之間距正常者。 4 縮縫有適當之維護,堅硬材料如土壤細料不致落入縫中者。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