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次要道路及巷道設計標準
-
第 33 條次要道路及巷道最小路幅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次要道路最小路幅不得 少於十一公尺,巷道最小路幅不得少於六公尺。
-
第 34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 次要道路如為單向單車道,且路寬在十公尺以上,或車道為雙車道,且路 寬在十公尺以上,路旁准予設置公共汽車停車站。
-
第 35 條一般設計標準 次要道路及巷道之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