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主要道路設計標準
-
第 36 條道路最小路幅 主要道路路幅依都市計畫中之道路寬度,不得少於二○公尺。
-
第 37 條車道數 主要道路之車道數不得少於雙車道。
-
第 38 條中央分向島 主要道路如設置中央分向島,該中央分向島之寬度不得少於五○公分。
-
第 39 條公共汽車停車站 主要道路上,相鄰兩公共汽車站間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公尺。
-
第 40 條一般設計標準 主要道路一般設計標準依第二章有關條文之規定。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3月3日臺北市政府(86)府法三字第8600981000號令發布廢止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