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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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本標準依據下水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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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標準用語定義如左: 一 人孔:為檢查或清理下水道,使人能出入之設施。 二 陰井:為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之構造物。 三 暗渠:埋設於地下或密閉之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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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標準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為雨水下水道管理機關;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污水下水道管 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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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者,其用戶排水設備之工程,應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9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