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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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用戶排水設備管材應使用陶管、鋼筋混凝土管、預力混凝土管、鑄鐵管、 硬質塑膠管或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管材。但硬質塑膠管不得用作排放熱 廢水之排水管。 前項管材接頭應為水密性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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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用戶排水設備使用之器材,其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其規定;無國家標 準者,應經管理機關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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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易銹蝕、老化之管材裝設於曝露位置時,應有保護層,並在接頭處或適當 間距,以適當之固定座固定;埋設於地下者,必要時亦應加保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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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鑄鐵管接頭須為承插式或機械式接頭,塑膠管接頭須用承插式接頭,均不 得以水泥漿接頭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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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不同管材間之接頭須採用特定之基準承接管或以陰井連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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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用戶排水設備之不得影響建築物之安全及妨礙既有排水設施,並不得因受 損腐蝕、變形、沈陷、震動或載重之影響,致生滲漏情事。
法規名稱:
(廢) 臺北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12725900號令發布廢止